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十七篇
时间:2025-11-11 作者:优趣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和司法手段,维护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代销的法律规定,敬请阅读!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之_____________系列软件产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定义
除非本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中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应具有如下意思:
1、软件产品:指业已进行商品化工作的、公开发表过的、且甲方作为权利人或权利受让人能够进行授权销售并能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软件,包括该软件的可执行程序和有关文档等;
2、代理销售:指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软件著作权人或者权利受让者许可行使展示、销售软件产品的权利,代理销售包括代销或经销;
3、代销:是指甲方授权乙方销售其产品,产品销售完以后或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算,乙方可随时将未售完的货物退回甲方的合作方式;
4、经销:是指甲乙双方按照下列条件结算的合作方式
(1)货到付款;
(2)按月结算,即每月底结算当月或在其它约定日期结算约定日期前一个月内的进货;
(3)按批结算,即每批进货时结算上批进货。
(注:上述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在补充协议或附件中选择一种。)
5、双方:指甲方和乙方的合称;
6、补充协议:指主合同的补救条款,与主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是_____________系列软件产品的供应商,乙方是代理销售商。
2、销售范围:甲方指定乙方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内销售甲方软件产品,但甲方保留在此区发展新客户的权利。
3、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销售商,应尽代理销售商的责任。在上述区域应按甲方销售策略销售要求,尽最大努力将甲方软件产品售进所有的大、中、小型零售客户及二级批发客户,如有新的零售店及批发店诞生,也应及时接洽和供货,并确保不出现缺货现象。甲方也应保证供应足够的货源。
4、软件产品的品种、数量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5、运输及运费计算:使用铁路运输的,甲方将以软件产品到岸价的形式向乙方供,即甲方负责将软件产品发运到乙方所属地区火车站的运费,而乙方将负责货物在当地火车站到乙方仓库的一切装卸杂费;使用其他运输方式的另行约定。
6、货物残损、退换: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于送货单上注明,并请送货的部门签名作证;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证给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如发生软件产品质量问题不能销售时,经甲方质检部门检验并出具证明,凭有关证明由甲方为乙方换货,换货一般______个月统一进行一次,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对于由于乙方保管不慎或保管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不予换货。
7、付款期限及欠款上限:
⑴自收货当天算起______天内,乙方要将所欠货款付给甲方。
⑵乙方最多可以拖欠甲方货款为______元,超过此限额的货款,不受以上条款约束,乙方取货时得立即付给甲方。
8、乙方要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必须定期于每月的______日向甲方提供销售报告、客户资料。该日也是双方核实乙方销售额的基准日。
三、乙方的特别义务以及奖励
1、保持甲方软件产品所有品种两星期销售的库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库存增减调整。
2、配合行动:当甲方在当地进行软件产品推广活动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力和借货服务。
3、价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代理销售商供货价,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二级批发商供货价及零售商供货价给零售商及批发商。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议零售价售给终端消费者。
( 二级批发商供货价、零售供货价、零售价由甲方另行通知 )
4、对乙方的优惠:
乙方作为代理销售商,可以享受零售价______折的折扣。乙方要货时一次性以现金、支票或汇票结清,在出货时即可以享受零售价______折的折扣。
此外,乙方可以享受当月的奖励按照合同附件规定计算。
四、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1、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
2、乙方如连续______个月不能达到甲方所定下的销售目标,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期满后,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
五、违约责任:
1、对于乙方的以下行为,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如乙方违约 ( 例如存在以下前三项的任一行为 ) ,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⑴乙方超越销售范围销售甲方软件产品;
⑵乙方违反了结算规定,货款超过了规定的付款期限未支付;
⑶乙方每月的销售额连续______个月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销售额;
⑷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产,导致甲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
2、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处理。
六、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定后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乙方收货人员确认书是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甲方:(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寻找买方(以下简称丙方)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 甲方应保证所供应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合法问题,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丙方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乙方与丙方双方协商约定,但乙方需要和甲方沟通并争得其同意。
(3)为方便乙方联系业务,甲方需要及时提供除乙方本职以外的所有便利,货款达到甲方帐户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开展下一步工作。
(4)在整个过程中,乙方只承担自己联系客户的电话费,上网费,路费,自己的饭费,招待费,其他一切费用都由甲方承担。
(5)乙方只负责联系客户,签定合同,其他所有工作都由甲方完成。
(6)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前,凡是乙方为甲方联系的客户,甲方不能不通过乙方而直接和乙方联系的客户签定合同,一旦乙方发现,甲方除了支付该合同相应的佣金给乙方外,甲方还需要支付销售额的5%作为罚金支付给乙方。
(7)若销售合同在佣金合同结束之前签定并收到客户定金,而生产或此销售合同的终止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后执行,则甲方需要继续按照佣金合同所规定的佣金率支付此销售合同中相应的佣金给乙方。
(9)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前,乙方在甲方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不得随便将订单转移到别的工厂;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后,甲方如果想跟乙方所联系的客户直接联系业务,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协商方可。否则甲方需要继续按照佣金合同所规定的佣金率支付所发生业务金额相应的佣金给乙方。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甲方同意每批次按实际供货吨位每吨___________人民币支付佣金给乙方。
(2) 给付方式及时间: 双方同意佣金在甲方和丙方达成签约后并在丙方每次与甲方结算货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把佣金现金转账到乙方指定的个人账户。时间以银行转账单日期为准。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溪虞波分理处
户 名:陈文
卡 号:6228480310418819416
第四条:甲方承诺如果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之间达不成购销合作,甲方、甲方的子公司或者甲方的关联公司不得单独与丙方、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行洽谈采购本合同涉及到的氧化铁红购销业务。如果乙方发现甲方、甲方子公司或者甲方的关联公司单独与丙方、其
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洽谈上述购销之事宜,并达成协议,视为本协议已经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目的已经达到,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佣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三条的(2)执行,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滞纳金,滞纳金系数为:总佣金的千分之五每天。
(2) 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丙方,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业务,甲方都将按本合同的
第三条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接受合同成交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关于销售合同中止问题
在乙方联系好业务并开始采购后,若是由于甲方的原因中止了乙方与丙方的销售合同,则甲方要承担客户的损失,并还要继续支付乙方该笔销售合同应得的佣金。若是由于丙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的中止,则甲方不支付乙方的佣金!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和后果!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本合同。
一、货物明细
包括家具名、规格、颜色、用料、单价、数量、保用期、总价等详见合同附件,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货物总金额以实数为准(此价格不含税)。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当天内,甲方预付合同金额金,白货成功安装付清余款,余款为_______%,一年付清。
四、产品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产品的质量,保质期为一年,所有产品除用户或其它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外,乙方提供终身维护,费用由甲方自负,但甲方在一年内正常使用,家具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免费维修,随时要求甲方督查。
五、甲方要求乙方
1、做工要精细大方;
2、油漆要美观舒雅平整,线条明显;
3、材质主架实木结构、贴面,保证终身不体壳,油漆不脱落,不变色,人为除外;
4、家具样式、质量、尺寸与_______酒店一模一样。
六、乙方保证向甲方按时、按量、按质量交货,如果不按时交货则向甲方支付_______%的违约金。但甲方违约推迟付款或其它事情同样按_______%违约金罚款,一切后果自负。交货时间月日左右所有家具安装完华,交付使用,如甲方因素时间顺延。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合同双方
甲方名称:
地址:
乙方名称:
地址:
本合同术语解释
1、该项目:。
2、代理佣金:指甲方付给乙方的销售代理酬金。
3、成交客户:指已与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甲方交纳了所购物业首期房款(目前不少于总房款的20%,日后随政府部门相应政策调整)的客户。
4、买卖合同:指《商品房买卖合同》
5、正式开盘:指该项目20xx年11月底以前全面开盘取得销售许可证+售楼处完工并投入正常使用+第一次报纸广告发布后,正式开盘日期最迟为20xx年12月30日,开盘时甲乙双方应签定有关文件,明确具体开盘时间。
6、销售率:按已销售面积除以总可售面积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护理的原则,经多次友好协商,就甲方委任乙方销售位于:
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内容
1、物业名称:暂定名。
2、物业位置:。
3、代理销售面积: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条:代理条件及销售周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至正式开盘后6个月止。如任何乙方终止本协议,违约一方将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自正式开盘之日起8个月(包括元旦及春节)销售完成45%(此部分为第一阶段),第9个月至第13个月内完成32%(此部分为第二阶段),第14个月至16个月内完成18%(此部分为第三阶段)。以上销售周期及销售率完成的前提:高水平的广告公司全程介入项目广告宣传工作;20xx年11月底前销售证办理完毕;20xx年11月中旬样板间完工;20xx年11月底开工;20xx年2月底工程出正负零;20xx年4月底封顶;20xx年7月完成外立面施工;20xx年10月底毛坯房交房。
第三条: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作为该项目一期独家代理销售商,全面代理住宅小区一期所有可销售面积,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再开设其他销售渠道。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1、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按期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2、甲方应保证该小区开发手续真实合法,属于正规开发项目,为北京市产权,且项目权属确无争议,为甲方所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为购房客户办理北京市房屋
3、提供给乙方所有该小区相关文件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报告、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总规划图及全套施工图等资料。
4、提供现场售楼处及样板间。
5、承担有关现场售楼处、样板间、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车身广告等)、模型、效果图、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展销场地租赁、推广活动、电台电视台广告、报纸杂志广告及软性文章等媒介发布的全部费用支付。
6、与乙方共同制定本项目的销控计划,广告策划和推广方案及费用预算案。
7、因施工质量及所有甲方原因引起与客户的纠纷,其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8、负责签定并审核监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及执行。
9、收取客户除保留金外的所有款项并办理结算手续。
10、签发房屋进住证。
11、为客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2、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施工、物业等关系,并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
13、不得擅自修改双方协商承诺给购房者住宅建设进度的方案及其它相关内容,如需设计规划、建设进度及进行调整,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销售价格的调整需双方协商后执行。
14、甲方应制定工程实施进度计划,并书面告知乙方,双方共同执行。因工期拖延造成销售缓慢,致使乙方未按计划完成,乙方相应销售周期及销售业绩考核也相应顺延。
15、在合同期内,若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甲方不得雇佣乙方员工。
16、甲方如对乙方的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可以提出更换,普通业务员乙方三天内更换,经理级人员五天内更换。
第五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1、乙方根据本合同之第八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服务费用.
2、根据甲方的调查要求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的策划工作及后续执行工作,并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分析、策划报告。
3、严格遵守房产销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乙方不得代甲方作出任何超出甲方明确书面授权的承诺和保证。由此造的损失,乙方将赔偿相应损失,甲方有权在代理费中扣除。
4、在代理期间,乙方负责在该项目销售现场处理有关销售的一切服务工作,乙方代理销售之物业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安排甲方与买受人签定购房合同,收取买受人定金。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收取客户任何费用(临时小定与保证金除外)及签署各类合同和承诺。
5、协助甲方委托专业公司完成本项目的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广告牌、车身广告等)、模型、效果图、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报纸、杂志广告的设计和软性文章的撰写及联络工作。
6、乙方负责该项目有关宣传、推广及展销策划工作,并于甲方共同制定方案后予以实施。乙方所制定的宣传材料、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均需由甲方最终确认后方可执行。
7、负责组织销售人员培训和管理,并承担其费用。
8、负责带客户看房,讲解项目。
9、负责售楼处中乙方自用的办公桌椅,办公设备及用品的购置和维护费用,承担售楼电话费等。
10、定期、及时向甲方通报市场动态,营销策划方案及销售情况。
11、督促客户按期支付各期房款,协助甲方为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公积金贷款手续及入住手续。
12、确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施工进度延误、小区入住条件不具备,拖延期限不作为乙方的考核时间,同时销售期限相应顺延。
13、负责提供小区各楼价格分层表。
14、乙方有权在本项目的宣传资料上明示乙方为本项目的独家全案策划销售公司。
15、对于乙方销售的物业,无论本合同是否终止和解除,乙方均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第六条:房屋售价
甲、乙双方商定:本小区四层住宅楼毛坯房预计销售平均价格为9300元/平方米,六层住宅楼预计平均销售价格为8200元/平方米,具体价格策略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广告及推广费用
本项目的广告及推广费用预算为总销售额的2.5%(不包括售楼处及样板间的费用),甲乙双方在订立广告计划时应本着节约及互相尊重的原则,如最终广告费超出总预算,但超出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20%,若超出预算总额的20%以上,则超出20%以上部分甲乙双方各负担50%。每月的广告投放甲方应充分听取乙方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制定预算计划,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乙方书面准确告知上月所有广告支出,便于乙方掌握广告投入金额,如甲方告知乙方的广告投放金额失准,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八条:代理费用
1、双方约定,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系根据乙方成交签约的客户购房合同总金额(客户办理完购房贷款手续并经银行核审通过后,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全款到账后)按合同金额的1.3%计算,如因甲方的施工进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符合银行放贷的规定,则乙方在客户签约并交纳贷款首付款后即可结算服务费。
2、双方约定,当四层住宅楼毛坯房销售平均超过9500元/平方米,六层住宅楼毛坯房平均售价超过8400元/平方米时,甲方按照额总价部分的20%对乙方进行奖励,同代理佣金同期结算。四层住宅楼与六层住宅楼的超额奖励分别进行计算,二者不具有关联性。
3、在双方合同期内,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销售报表,在5个人工作日内经甲方核实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应得代理佣金的85%,在各阶段末如乙方完成该阶段任务,甲方一次性支付该阶段乙方应得代理佣金的10%。该阶段其余5%佣金留存于甲方,作为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保证金。如乙方未完成阶段性任务,则该阶段10%代理佣金甲方有权扣除(各阶段分别计算)。如乙方不履行协助甲方交房的义务,甲方有权扣除代理佣金的5%的保证金。如已到现房入住阶段,乙方正常履行协助甲方办理入住义务,如甲方应一次性支付暂留的5%的保证金,其后停止收取5%的协助入住保证金。乙方后去代理佣金的同时,向甲方开具正式放票。
4、甲方应按上述约定条款向乙方肌肤代理佣金,逾期支付,乙方将按当月代理佣金每日0.2%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因乙方延误结算代理佣金,甲方不承担逾期违约金。
5.在甲方与成交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契约终止时,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代理酬金。乙方已收取的代理佣金,甲方有权在日后向乙方支付的代理佣金中将该部分款项予以扣除或要求返还。
6、客户违约,导致甲方罚没客户已交的全部或部分定金时(非首付款),甲方投影将已没收定金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与上述代理佣金的结算方式相同。若客户与甲方就上述定金发生纠纷,甲方不得不返还客户全部或部分定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3个工作日内将退还部分收取的服务费用退还甲方。
7、正式开始销售前,甲方的关系客户(以甲方给乙方提供名单为准)购房,乙方不收取代理佣金,但甲方关系户购买套数总量控制在36套之内,其中4层的楼16套,6层的楼20套。此部分如需乙方人员后续服务,则甲方支付乙方每套500元服务费;超过36套上的部分甲方需支付乙方全额服务费(销售额的1.3%)。正式开始销售以后,甲方有支配不超过房屋总套数5%的销售权利,但手续必须由乙方按程序予以办理,甲方需支付乙方销售额的0.65%作为乙方服务费。如果甲方销售量超过总套数的5%,则甲方需支付乙方服务费(销售额的1.3%)。甲方自行销售的面积将平均分配到正式开盘后的16个销售月,计入乙方的销售任务中。根据四层预计销售均价9300元/平方米,六层销售均价8200元/平方米双方确定详细的价格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附件,甲方自行销售的部分均按照附件价格表中相对应的单元价格进行计算(而非实际成交价),该部分价格计入乙方销售均价。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致使双方终止本合同,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赔付相应经济损失,同时在10日内支付乙方已销售物业的全部代理佣金,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程度,赔付相应经济损失和扣除相应代理佣金。
2、乙方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单方解除本协议:
(1)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从事销售行为。
(2)未经甲方同意,以甲方或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超出双方认定范围之外的承诺和保证,导致甲方陷入诉讼或来自第三方的权利要求。
(3)未经甲方确认,擅自从事项目的宣传、推广行为,给甲方或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
(4)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在甲方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发出后10日内即未改正其行为,也未作出令甲方满意的解释或改进方案。
(5)因乙方原因,任一阶段的销售率低于双方约定标准的85%。解除协议的通知于送达乙方时立即生效,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搬离销售现场并于十五日内完成销售代理的交换工作。协议解除时双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于协议解除后二十日内结算完毕。
3、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不经对方同意擅自支付对方项目相关人员费用。
4、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各自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有关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争议以外的内容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综合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最后签定的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应保守合同及项目相关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于无关他人。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行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房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____ 开发建设的房产(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该房产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___个月,可循环延期。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销售代理商。
第三条 费用负担
1.推广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如特别要求制作电视广告、印制单独的宣传材料、售楼书等,该费用则由甲方负责并应在费用发生前一次性到位。
2.具体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 销售价格
1.销售价目详见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可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上灵活浮动,但浮动幅度原则上控制在______%内。
3.甲方同意乙方视市场销售情况,在甲方确认的销售价目基础上向下灵活浮动______%内,低于此幅度时应征得甲方的认可。
第五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成交额的____%.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价目时,超出部分归乙方。
2.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3.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所约定房产的代销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甲方在收到首期房款后应不迟于3天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收据。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在扣除乙方应得佣金后,将其余款项返还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代收的房款。
4.因客户对认购书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关于代售房地产的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设备配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价格、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收据、销售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5)甲方签署的委托乙方销售的独家代理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房地产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一屋二卖等误订情况。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根据市场,制定推广计划;
(2) 在委托期内,进行网络、媒体、声讯电话等方式的广告、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的销售活动;
(3) 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4) 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5) 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署房产认购或预定合约,并收取定金;
(6) 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3.乙方应信守本合同所规定的销售价格与浮动幅度。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款。若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4.乙方收取客户所付款项后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甲方(供应商):_________
乙方(零售商):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可适用于乙方总部及其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开设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就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体包括:
一、代销商品
1、代销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代销商品清单》。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及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双方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他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或被授权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
(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
(2)电子邮件
(3)传真
(4)订货合同
(5)其他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正规条形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如不能接受,应当在_________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实质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
_________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代理人签
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及时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如乙方无法在到货后的_____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向甲方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五、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计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
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加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服务费用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给予商品价格优惠。
3、双方应当就具体的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折扣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三。
六、商品的保管与退换
1、商品的所有权在销售至终端消费者之前归属于甲方所有,但是乙方在代销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代销商品。双方确定代销商品的合理损耗率为商品总数量的_________%,乙方因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灭失、毁损的损耗率超过约定比例的,乙方应当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甲方应当予以退换货。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3、甲方应当允许乙方就过季商品提出退换货。但是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中提出。
4、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_________日内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_________)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对账与结算
1、乙方应当保证将代销商品的货款专户存储,并不得挪作他用。
2、代销商品的结算在商品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后进行,乙方应当每_________(日/周/月)为甲方提供商品销售清单一份。
3、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具体对账日为每月_________日,乙方应当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同甲方业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对账时双方应当核对的原始单据包括:商品订单、甲方出具的送货/出库单、乙方出具的入库/验收单、退换货单据以及促销费用单据。根据对账结果,乙方出具《商品对账单》(附件四)经双方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为:_________。
(1)月结_________日(本合同
________日至次月_________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
(2)滚动结算_________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
(3)其他,具体定义为:_________。
5、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账日、结算方式或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账日、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另行制作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6、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利、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甲方可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持《商品对账单》及相应数额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7、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
(1)现金
(2)转账支票
(3)电汇
(4)_________。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
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九、反对商业贿赂
甲乙双方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均应共同予以抵制,同时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据。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_________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_________次迟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由于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甲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甲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合同的中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2、任何应当先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_________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任何
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存在本合同第十条第2、3、4、5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他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4、合同解除后财、物的处理:
(1)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
(2)除代销商品的货款外,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整个合同期内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返还。乙方可留存该结算期内结算数额10%的货款作为代销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则应当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用以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
(3)乙方处的剩余货物在对账后由甲方在5日内负责收回,5日内因甲方原因不收回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_________)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1年。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甲方:_____
乙方:_____代理地区:
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署本经销协议,产品代理销售合同书。
第一条_____产品、要求及期限:
1、乙方为甲方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商。
2、乙方代理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_,并从事产品的'售后服务和宣传促销等合法商业活动。
3、乙方为甲方代理产品的期限为: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合同范本《产品代理销售合同书》。
第二条_____合作方式:
1、乙方网站中必须有乙方所制作的甲方________________的专门栏目或网站广告,联系方式等资料可填乙方自己的,但应注明版权属甲方;
2、在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乙方必须将________元的预付款汇至甲方账户上,甲方确认乙方汇款到帐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3、乙方直接向客户收取软件注册费用,但必须对客户负责;
4、甲方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全部版权。
第三条_____售后服务:
1、甲方为《桃源网络硬盘。Net》在有效服务期限内提供免费升级和网上支持,甲方将开通技术热线和专用论坛VIP帐号为乙方客户提供方便。
2、乙方应对自己的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3、若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产品受损但必须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甲方将收取维护费和服务费。
第四条_____双方关系:
1、甲方与乙方均为独立订约人,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或作出任何承诺,使甲方受到任何约束,亦不得未经甲方授权就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
2、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构成或被解释为合伙关系。
第五条_____甲方权利与义务:
1、对于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功能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认可后将对产品进行升级,无偿进行更改并提供升级产品给乙方及其客户。
2、甲方保留对_____________的改进和升级权力,如有变动甲方须在新规格、价格生效7日前通知乙方。
3、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所授权的产品发生版权转移或变更状况,甲方应通知乙方,若因此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决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为搞好产品的市场销售管理工作,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产品代理销售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____成为甲方产品_____________的经销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经销品种、零售价、代理价、首次提货量等:
品名: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
零售价:____________(元)
代理价:____________(元)
首次提货量:____________(件)
三、甲方的责权:
1、甲方负责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以及销售产品的合法手续。
2、合同期内甲方保证不在乙方销售区域内销售乙方经销的产品,确保乙方的经销权,有义务协助乙方查处外区域向乙方区域内的冲货问题。
3、甲方承担产品运输至乙方经销地的运输费用。
4、合同签订后,乙方如在六天内不提货,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约定区域内的代理权。
5、为严格规范市场,保护代理商利益,甲方实行市场保证金收取制度。市场保证金_____元,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时,乙方退还产品营销手续及委托手续,并在三个月后未发现乙方向其它区域冲货,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
四、乙方的责权:
1、乙方负责产品在约定区域的市场开发与销售,并承担销售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只能在该地区经销,不得以任何理由跨越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取消代理,经销资格,除扣除市场保证金外,乙方还应赔偿被侵地区经销商的一切损失。赔偿标准为(批发价—供货价)×2倍冲货量
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必须遵纪守法,一切触犯法律及违规行为等,责任由乙方自负。
4、乙方拥有甲方其它产品在约定区域内优先代理权。
五、奖励政策:
甲乙双方根据政策规定:乙方一次性提货___件返___件,乙方全年任务量为___件,完成年任务量奖励5%的货物;所奖励货物,不计入任务量。
六、结算方式:产品一律执行款到发货。
七、发货方式:
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三日内发货,甲方负责将经销合同的商品在规定时间内(七日)发往乙方指定地点,甲方如果超出规定时间(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甲方将为乙方补尝销售损失,乙方须在货到后三天内验收查实有关货物数量和质量,如有异议,乙方须在货到后三天内书面提出,否则,甲方不予受理和解决。如乙方需货量大(一次性提货100件以上),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供书面要货计划。
八、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用书面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____________签字(按食指手印)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生产的____________产品在____________的销售工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甲方委托乙方做为在____________销售____________的业务代表,负责公关、协调、宣传甲方产品、传递信息和及时催要货款等工作。
2.有订货合同或招投标项目,甲方直接参加招投标,中标后,甲方与____________直接签订供货合同和发生帐务往来,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乙方负责提供业务信息和价格制定的依据。
3.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___负责交验货等手续的办理并处理一些临时发生的问题。
4.乙方收取费用的原则是在甲方产品出厂价格基础上所增加的价格(扣除______%税金后)全额返给乙方。返款时间在收到货款后七日内付清,返款的金额和收到的货款的数额同步。
5、.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协议内容不得违约,未尽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开始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燕窝坊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开拓双方产品销售市场,达成双赢的利好局面,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订立如下协议内容: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销我公司经营鲍鱼海参等产品,乙方可根据甲方的授权,使用甲方代理产品的标识、商标等;乙方无权转让给第三方代销。
二、合作经营的方式:甲方负责产品成本(包括运输成本);乙方负责提供场地和售货管理。
三、根据代销协议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信义保证金人民币(双方商定)元,本信义保证金在双方合同期满1年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人民币 元退回乙方。 四、利益分配方式:产品售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产品规定零售价总额的(双方商定)%作为提成(月结支付)。 五、授权时间:从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六、根据代销协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必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且协议的签署由双方法人资格者签名。
七、“”产品代销合作协议书以双方法人签名后开始生效。合作其间,乙方如连续2个月销售额低于X元,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将撤回在乙方处的所有产品,双方结算后协议失效。
八、每月 日甲、乙双方财务必须清算本月的营业额和产品盘点工作;并在当日按规定清算乙方提成和将营业额除提成外的金额如数上交甲方财务。
九、除甲方法人、财务外任何业务经理及本公司其他人员均无权收取代销商款项。
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代销价目表等;提供乙方商品知识培训相关资料(产品功能说明等)。 2、甲方按乙方店容的实际情况,双方商定后,首次配货(详细店面配货见明细表);由甲方送到乙方经营处。由乙方负责人确认产品数量并盖章签收。确认产品数量并盖章签收后如再发现数量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产品宣传单、展架、宣传海报等销售道具(合同期满1年或解除合同之日回收) 。
十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对“”产品进行代销,自主售货,自主管理。每月 日与甲方清算本月的营业额和盘点工作;并在当日按规定清算提成。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宣传产品的性能和功效,不得随意夸大和歪曲,不得将产品拆分销售,要注重健康环保宣传。
3、乙方在收到甲方货品当时应立即开箱验货,核对数量,如发现有货品缺少,损坏或产品质量问题,双方核对确认后,如情况属实,要求甲方补货或调换产品。合作期间,商品如出现滞销状况,乙方及时反映随时换货,但须保持产品质量完好无损,不能影响二次销售。
4、合作期间,乙方有义务有责任对所在的产品进行月底盘点核对数量,如发现有货品缺少,或者人为损坏,双方核对确认情况属实,乙方要负全部责任。
5、乙方在签定合同之后应详细阅读《代销合作书》以便甲乙双方严格遵照执行,实现双赢。
6、合作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制度和价格政策;必须诚信经营。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奖励政策:
1、乙方代销营业额当月超过计划(双方商定)元的,甲方给予增加 1% 提成奖励乙方,当月代销营业额超过(双方商定)元的,甲方给予增加 1% 提成奖励,当月代销营业额超过(双方商定)元以上的,甲方给予增加2%提成奖励。
2、合作期间,乙方两个月内未售出产品,销售额为零的或销售额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最低额度X元,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奖励政策,并提前终止合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合同编号Contract No:
合同编号Contract No:
产品代销合同合同编号CONSIGNMENT CONTRAC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CONSIGNER(Party 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销方(乙方)CONSIGNEE(Party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
1.代销商品: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销________________商品,有关该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具体明细见附件。2)乙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_店铺设立________(品牌)专柜,经营专柜位置销售该商品。2.交货与验收:1)甲方发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收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间的运输费用由_____方承担。2)甲方将该商品向乙方发货之日即为交货之日。3)乙方收到甲方该商品后,应由指定人员_____立即验收并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乙方在收货时对商品的规格、外观、数量进行验收,内在质量的验收及质量异议的提出在规定的___天之内书面通知甲方查验,否则视为验收合格。4)如乙方需要补货,补货时间在甲方书面确认该商品的补货清单之后____天之内。甲方如果缺货断货而不能按照乙方订货清单提供产品情况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调整订货计划。3.结算办法:1)乙方按_____商品,零售价的_____折给甲方结算。甲方可根据进口价格、海关关税、外汇牌价及市场因素的变动,变更产品的零售价或批发价,甲方将提前_____天通知乙方进行确认。
2 合同编号Contract No.:2)每个月的最后一天为当月销售的截至日期,乙方需在次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个月的销售报表、库存报表。甲方根据所核对无误的营业额向乙方开具________发票(类型),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票后的______天内按所收发票金额即付甲方,汇入甲方指定帐号。不作抽单结算。乙方付甲方货款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3)乙方未将该商品代销之前,该商品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但该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商品自然磨损除外)。该商品如有毁损、灭失,乙方应按照批发价,在该商品毁损、灭失确定后的十天内赔偿甲方。
4.售后服务:甲方联系厂家为该商品提供___年的质保期。质保期自该商品销售之日起计算。乙方在代销该商品时应明确向购买者说明质保起始日期和质保单位,并填写有关的质保文件。
5.代销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在合同期满 ____ 日内,甲乙任何一方未对合同结束通知时,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若合同期满不继续合作,乙方不得把代理的权利转给他人,本行业的相关信息也不能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收回所有未售商品(包括样品),如有损坏,乙方应按价赔偿。
6.代销人员返利及支付:乙方须在代销期间的每月__日将每月展示销售情况报给甲方,以销售额的___%计算返利,并提供返利请款名单报甲方审核。甲方于收到请款名单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返利,乙方提供等额的合法票据。甲乙双方须确保从甲方获得的销售折扣、返利等如实准确地计入各方正规财务账簿,且符合中国的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保密条款:甲方给乙方的批发价是内定价格,乙方要作为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8.代销其他条件:1)乙方不得将该商品作抵押、出租、借用等代销行为之外的任何商业或经济处置。2)乙方不得再从任何第三人处批发、购进、代为销售该代销商品或与代销商品相同品牌的其他商品或假冒商品。3)乙方要充分掌握甲方的产品知识,如因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知识认识不足导致与客户间的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4)乙方不得将该商品转委托给他人代销,也不得在本合同所列明代经营的专柜之外的任何地点、商场、商铺、场所、商柜代销该商品。5)如顾客使用乙方发出的优惠卡、贵宾卡等折扣卡购物,或店铺开展打折销售的活动时,甲方不承担有关的折扣费用。乙方接受顾客使用信用卡付款时,甲方不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收款风险或有关的手续费用。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代销该商品的柜台或橱窗摆放任何折扣的标记、标签等,也不得擅自就该商品作任何价格折扣的广告宣传。7)乙方所得分成包括场地租赁费、设施使用费、清洁费、物业管理费、其他管理费等以及零售增值税和其他有关税项。3 合同编号Contract No.:
9.通讯联络:甲方和乙方的通信联系地址见合同首页的上端。如有变更,应在______日内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向对方该通信联系地址发函后,均视为对方收到该函件。
10.违约责任:1)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付款金额的_______,同时守约方有权与违约方解除本合同。2)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1.解决纠纷的办法: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地________(仲裁或法院)解决。
12.作为本合同的证据,甲、乙双方签名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13.本合同由中、英两种文字签署,如有冲突以中文为准。
. 委托方(甲方)盖章:
代销方(乙方)盖章:
公司名称Company Name: 公司名称Company Name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合同签订日期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甲方:x服饰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则,共同发展彩云妮及ddco品牌服饰系列产品的销售,达成以下协议。
合约细则:一:经营权的授予1、甲方授予乙方经营区域为______省代理经营彩云妮及ddco品牌系列女装,时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有效期壹年。
2、初步拟定专卖店或专柜开业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期满乙方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续约申请,在同等情况下,甲方可优先考虑乙方续约申请。
3、乙方首期经营的专柜/专卖店为_____个,地点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以文字的形式向甲方备案。乙方经营场地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须向甲方申报备案。
二:利与义务1、合同签订时,乙方需交纳合同保证金贰万元,乙方如有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视乙方违约程度有权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2、开设专卖店(柜)时,甲方免费为乙方设计装修方案,(店面设计,产品及橱窗陈列设计,灯箱广告,招贴宣传标准和具体设计图,包括墙面、地板、天花、货架,收银台及其它专用道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装修图纸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为更好掌握市场,乙方需在每周一上午10:00前向甲方提供当地市场信息反馈表,一周销售报表。於每月一号将库存盘点表传真至公司,以便公司及时针对特殊市场作相应的调整。
三:经营运作1、乙方专卖店(柜)所销售的货品必须是甲方提供的合法货品,卖场内不得陈列及销售假冒伪劣货品及其它品牌货品。
2、甲方以统一零售价彩云妮3.2折和ddco3折售予乙方,甲方按所结算价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按国家税法向乙方代收税金,乙方必须在提货前将货款付清。
3、乙方订购______时装,为保证______时装系列的完整性,甲方规定首次每款时装订货必须齐码齐色。
4、为更好的展示彩云妮及ddco之形象,乙方应提供不低於40平方米的专卖店或专柜供彩云妮及ddco系列服饰销售。
四:货品调换1、首批货如公司配货一个月内同款同色未销售的款式可达100%调换。
2、加盟商自选的款及发给客户的新款样衣可享受公司统一20%的换货率。
3、补订的货品不得调换。
4、乙方所要更换的货品,需在取货后一个月内提出。(只限於换同一季的产品)5、如有质量问题,乙方须於收到货品后7天内退回,甲方负责更换。(运费由乙方自理)6、甲方具备随时调换乙方各种货品的权利。
7、乙方退回的货品必须清洁、完好无损及吊牌完整乾净,否则甲方有权予以退回。
五:发货方式及责任1、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及时将货品发出,发货方式一般采用空运,中铁快运及汽运(运费由乙方自理)。
2、货到乙方,首先应确认重量件数是否与发货单完全相符,如有问题当场应开箱及时解决,并出示相关证明,以便甲方及时协调处理。三天内无反映,甲方视产品无误到达。
3、原则上根据运输要求,所有货品要求保价,如不参加保险,可向甲方所发生一切损失自理。
六:附件提供日常销售管理必须按照甲方专卖店统一模式执行,包括统一形象标志,专用衣架,贵宾卡及销售小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服装画册,宣传报纸杂志,购物袋,促销宣传册等,由甲方免费提供(超过限定数量,需支付相应成本费)。
七: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1、合同期满。
2、如乙方违约,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后,违约方在一个月内未能纠正并未采取补救措施,此协议自动终止。
3、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乙方仍没有开店。
4、乙方由於自身原因连续一个月以上中断进货和未销售甲方产品。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跨区域销售彩云妮及ddco品牌服饰。
6、抄袭彩云妮及ddco服饰款式或自行设计生产进行销售者。
7、解约后,乙方专卖店内所有关於彩云妮及ddco品牌标志的道具必须撤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作它用,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地点为深圳。
甲方:深圳斯普蓝迪服饰有限公司乙方: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福利工地址:业区一栋二楼签字代表:签字代表: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年月日软件销售代理合同甲方:北京x软件有限公司乙方:北京x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软件的推广应用,特订立本
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一、定义:除非本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中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具有如下意义:1、软件产品:指已进行商品化工作的、公开发表过的、且甲方作为权利人能够进行授权销售并能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软件。
2、代理销售:指软件权利受让者被许可行使展示、销售软件产品的权利,代理销售包括代销或经销。
3、知识产权: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权利人所享有的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权。
4、技术支持:应软件用户的要求,为用户解决软件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问题;应乙方要求,为乙方培训销售、技术人员,使上述人员掌握技术支持、销售等服务中所需要的技术知识。
5、售后服务:指为乙方及乙方用户提供产品退、换货服务和软件维护、升级等其它服务;6、补充协议及附件:指主合同的补救条款或从合同等,与主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二、授权销售代理的产品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作为权利人合法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为:软件,软件版本:。
三、合同期限及授权销售地区1、本合同期限为x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甲方授权乙方为上述产品的总销售代理商,销售区域为全国。
四、关于甲方甲方是独立法人,拥有软件的完全知识产权。甲方向乙方出具公司相关资料。
五、关于乙方1、乙方是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公司。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
2、乙方具有完成日常业务所需的计算机知识、网络知识及基本的实施维护能力,从应用技术角度了解和熟悉软件的安装、使用以及常见问题的解决。
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向乙方提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市场竞争力、性能可靠的软件产品。
2、甲方支持乙方开展软件产品的市场宣传和销售工作。
3、甲方提供乙方所需的技术支持工作以及乙方在产品销售中所需的支持工作。
4、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有权对软件产品的产品策略、市场策略和价格策略作必要的调整。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若乙方确实违反合同规定,破坏秩序,甲方有权做出直至取消乙方的授权销售代理商权利的处罚决定。
6、甲方保证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状况的真实性,并对客户软件使用中遇到的故障,进行完善的售后服务和终身维护。否则,因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在公司网站上显著位置宣传乙方的代理地位,向客户说明乙方的联系方式。为客户提供产品维护、升级和在线疑难解答。
8、甲方致力为乙方提供经营环境并自身不涉足授权销售区域的经销和零售,在乙方作为甲方产品销售代理商的合作期间,甲方不应建立第二家经销代理商。
9、为了保护乙方的宣传推广和成本投入,无论乙方销售区域的客户是否已经与乙方进行过接触或洽谈,均视为乙方客户。甲方不得擅自向经销区域内的买主供应本协议所规定的商品。如有询价,当转达给乙方洽办。若有买主希望从甲方直接订购,甲方在提前将有关销售合同副本寄给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可以供货,并应在收到货款后三日内按所达成交易的发票金额给予乙方%的佣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供工商部门年检过的乙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法人代表、总经理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有变更,请随时提交书面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相关证件。
2、乙方在取得甲方的软件产品销售授权后,即可在授权指定的时间和地区范围内作为甲方的软件总销售代理商开展业务工作及渠道开发。乙方可在所辖地区发展地区分代理商,乙方应对该分代理商的活动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权在广告和信函上表明其为甲方的授权经销商。
3、乙方为甲方销售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的著作权、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等始终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独自或与任何第三方对软件系统进行翻制、复制、解密、反编译、反汇编和其他反向工程,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要求经济损失赔偿(赔偿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
4、乙方可以免费得到甲方软件的宣传资料、销售及技术服务资料。
5、乙方所有销售的甲方产品均须从甲方合法获得,不得销售产品的非法渠道版本。乙方在向用户提供产品的时候,须保证一份甲方产品只提供给一个用户,并保证产品提供给最终用户。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产品提供给任何想利用甲方产品牟利或进行分发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其他任何方法违法销售或分发甲方产品,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亦不能生产或销售与甲方产品具有竞争性的软件产品。
6、乙方在销售及推广甲方产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形象。乙方负责软件的销售推广、软件安装和调试工作,以诚恳热情的态度对待客户,注意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形象,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产品使用问题和意见,其中属于技术程序原因的应及时与甲方联系,由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7、乙方在销售软件过程中,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底价,即元/套。如确需变动,必须取得甲方的同意。
8、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最终客户资料(包括最终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联系人、使用日期等内容),否则,甲方不负责其售后服务、系统升级或技术支持工作。
9、乙方应诚信守法经营,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保密原则甲乙双方应对履行协议过程中所涉及的销售、市尝库存、价格、代理规则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八、价格、返利政策1、软件的公开价格为:元/套。甲方向乙方供货的销售价格为公开价格的折,即元/套。
2、返利政策:若乙方一年内的销售量在套至套之间,则甲方将提供销售额的%作为返利给予乙方,作为奖励佣金;若乙方一年内的销售量在套至套之间,则甲方将提供销售额的%作为返利给予乙方,作为奖励佣金;若乙方一年内的销售量在套以上,则甲方将提供销售额的%作为返利给予乙方,作为奖励佣金;若乙方一年内的销售量没有达到套,则甲方将不提供返利给乙方作为奖励佣金;九、订货、付款及货运1、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须填写“天元科技软件产品订货单”(附件一),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公司公章,传真给甲方市场部。
2、甲方收到订货单后,在款到后日内将货物发出。乙方应尽快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以便尽快安排发货。
3、货物运输方式和货物到达地以乙方订货单要求的为准。
4、甲方承担乙方所订软件产品的运费。
十、产品退换1、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软件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甲方负责免费退换并承担相关费用;2、如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包装损坏,甲方负责免费退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一、财务结算1、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软件销售价格,但该价格不得低于产品底价。
2、软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产品底价部分的金额作为乙方代理销售的佣金。
十二、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另外,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解除,但提出解除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因合同一方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被清算,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2、因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另一方经书面告知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合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无继续履行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或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双方仍应履行未完毕之合同义务,并安排售出产品的售后服务事项。
十三、违约责任1、甲方若直接将产品销售给客户,未经通知乙方并支付佣金,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向乙方支付二十倍于该销售金额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以赔偿乙方商业宣传推广费用。
2、甲方若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即发展其它销售代理商,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3、乙方若违反协议约定,进行销售或分发,愿按违约销售或分发的份数,以二十倍于所销售或分发的软件市场零售价的金额赔偿给甲方。
4、乙方若违反协议约定,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愿接受甲方不低于五十万元的经济索赔。
5、无本合同或法律规定之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6、若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另需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7、因一方履约不当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本合同或因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它1、凡涉及本代理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等事宜,双方均可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产品订购单等双方业务往来形成的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共页,合同页面右侧加盖骑缝章。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述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工程所用玻璃,并就该工程所用玻璃事宜及有关条款签订本合同,共同严格履行:
二、交货期:
a) 合同交货期起始时间约定:
i. 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
ii. 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定金或预付款;
iii. 甲方提供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不可变更的尺寸图纸之日起计算。
iv.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若甲方提供尺寸、图纸超出合同约定加工质量标准,或超出乙方设备加工能力,则该批量交货期起始时间以甲乙双方最终确认后的不可变更的尺寸图纸之日起计算。
b) 合同交货期约定:
i. 在合同执行达到上述第1条1)、2)、3)款约定条件;
ii. 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提供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不可变更的首批尺寸和图纸及后续批次下单数量、下单时间(多批次下单);
iii.首批玻璃产品(约……平方米)于……日内开始交货,该下单批次的其余部分产品于……日内交完(生产过程中的零星补片除外),后续批次下单交货方式参照首批。
iv.如甲方不能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提供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不可变更的首批尺寸及图纸或不能明确后续批次下单时间、下单数量的,则本合同每批次交货期在下单时由双方另行商定。
v. 若买方在订单执行过程中书面通知变更下单规格尺寸的,除双方书面确认费用损失外,此批变更订单交货期双方再行商定。
三、交货地点:甲方本合同工地车板交货。
四、质量标准:
a) 钢化玻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5763.2—20__。
b) 镀膜玻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8915.1~18915.2—20__。
c) 中空玻璃质量标准符合国标GB/T11944-20__。
d) 夹层玻璃质量标准符合国标GB9962-1999。
e) 玻璃尺寸误差范围按国标要求。
五、验收:
a) 乙方每批货需随附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原件。
b)乙方每批货到甲方工地七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验货,检查玻璃规格、数量、外观。如甲方单方开箱验货发现破损或规格、数量、外观不符的,应保留箱内破损照片及实物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派员现场协商解决,并不得擅自使用。若甲方未保留箱内破损照片及实物或未书面通知乙方或已经使用了乙方产品,则视为开箱验收合格;若乙方接通知后未在两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或书面回复意见,则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所提出的问题。
c)玻璃上墙后若业主验收时发现镀膜质量、颜色、玻璃强度、玻璃碎裂状态等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国标要求,经国家权威机构确认确属玻璃本身质量问题,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同数量的合格玻璃。
d) 验收不合格的玻璃,经乙方核实后三十天内补回相同数量的合格品。
六、包装:采用坚固木箱包装,每箱货物上订有箱卡,标明规格、尺寸、数量等。
七、违约责任:
a)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要求及时供货造成工期延误的,逾期交货超过一周,从第8天起每天须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累计处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b)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或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货,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超过一周,则从第8天起每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累计处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乙方交货期相应顺延;双方书面确认新的交货期。同时,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提货产生的全部仓储费用。
八、不可抗力 :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约地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a)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玻璃碎裂、脱膜等损坏,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b) 双方约定,除运输发票外,签约单位与开具发票单位必须保持一致,付款单位和签约单位也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c)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d) 本合同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合同条款时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盖 章) (盖 章)
年月日: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委托人:(甲方)
代销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委托人委托代销人卖出商品名称:泰国进口雪乐芙冰激凌 。
第2条 代销期限:月日至 月 31 日。
第2条代销商品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
第4条 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清点商品验收签字,质量异议与10日内提出,逾期由代销人承担。
第5条 代销期内商品的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代销人对所代销的商品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代销商品的保管和费用由代销人承担。
第6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每月代销 100桶/500盒以内按 5%计酬;
第7条 报酬、价款的结算:已售商品的货款每月30日前结算一次,代销人的相应报酬从货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商品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清。
第8 条 代销期限终止后,余货的处理方法:由委托人拉回或作价给代销人。
第 9 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单方面违约及不可抗力因素。
第10条 委托人为代销人提供冰柜一台,代销人需给予委托人冰柜押金人民币20xx元整。委托人提供给代销人的冰柜为厂家提供的全新冰柜,在保修期内,冰柜如有任何质量问题。由委托人提供维修。如因人为损坏及不是冰柜本身质量问题,所以费用由代销人自行维修支付。
第11条 违约责任:商品由委托人指定价格代销,代销人不得擅自 定价销售,违者按 %收违约金;拖欠货款按日 5 %收取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第 12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款项内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 新罗区 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签订时双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
2、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二份,代销人一份,各执为凭,期满时自动失效。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4、宣传资料由委托人提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制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措施,推进商品和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依法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消费教育,普及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消费知识和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促进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引导全社会形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第四条 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应采取措施,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社会保护。
第五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场所与设施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条件,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惊险类娱乐服务的,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设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和设施遇到危险或者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第七条 生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缺陷商品、服务的召回主体。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对确认存在缺陷的商品、服务,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因消除缺陷而产生的费用由生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承担。
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其他服务者等相关经营者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向生产者、服务者通报并同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立即采取停止销售、使用等措施,并协助从事商品生产、服务提供的经营者实施召回。
缺陷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保障生命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上述标准。
第八条 经营者在消费者知情前提下提供存在瑕疵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不存在对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并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要求,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该瑕疵并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质量问题所导致。经营者不能证明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瑕疵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外观破损、部分使用性能缺失等情形,但该情形的存在不构成缺陷,且不影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的实现。
耐用商品是指使用期限较长、科技含量较高、一般消费者缺乏全面认知能力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手机、平板电脑、照相机、摄影机等。
第九条 经营者以奖励或者附赠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不应当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经营者对有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免费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前告知并在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上注明。
第十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对无发票和退货、更换、修理凭证但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在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有效期限内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购物凭证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的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送货、安装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开具发货凭证和发票等购物凭证之日起或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
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义务后,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的有效期限自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修理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商品的保质期或有效使用期。
第十二条 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但是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标注。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消费者合法要求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三)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四)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或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并超过十五日的;
(五)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请求,明确表述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
第十五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但是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合同主要义务、保证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四)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货、更换、修理、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回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五)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六)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业惯例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七)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权利,或者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解除合同;
(八)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九)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十)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等优势地位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七)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八)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九)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价格表示、促销方式、现场说明和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二)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销售诱导;
(十三)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十四)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十五)以其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利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准确的向消费者介绍和说明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业惯例,主动告知消费者可能影响其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以消费者易于识别的方式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标记和有效联系方式。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
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标明承租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下列信息:已办理工商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记。
通过电视销售栏目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电视画面中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识醒目。
除与消费者另有约定外,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经营者可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以电子化形式出具上述凭证。
经营者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必要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已履行明示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五年。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生物识别特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的,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
商业性电子信息与商业性推销电话是指经营者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向消费者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的信息或者拨打的电话。
第三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在经营场所与其他公开方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没有合法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没有合法依据,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但是暂停服务需占用公用资源或者消费者需要另外提供服务的除外;
(四)不得因部分消费者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五)应当对设备定时、及时进行维护、检修,维护、检修可能影响公用服务正常运行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六)应当保证计量准确,及时免费更换、检修计量用具,非因消费者责任或者无证据证明是消费者责任造成水、电、气、通话时间、信息流量等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从事交通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购票约定或者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班次和规定的线路运送消费者,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
从事交通客运业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造成迟延运送或者取消的,应当协助消费者做好改签、退票等事项,因客票签转或舱位、座位变更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从事交通客运业的经营者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运送或者取消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在营销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二)在制定金融格式条款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主动提供与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四)在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销售过程中,混淆、模糊自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和代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而向金融消费者误导销售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金融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无故拒绝金融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或存在其他歧视性行为的;
(七)未依照国家规定,建立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信息披露制度的;
(八)未依照国家规定,建立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施工方案、开工及竣工时间、价格、室内环境检测指标、保修期限、施工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保证装修装饰的质量和安全,不得偷工减料。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
因经营者的原因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国家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责任的有效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快递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约定快件送达的时限和地点,查验快件的重量、数量和完好状态,明确违约责任,确保快件的寄递安全。
快递服务经营者对依前款所订立合同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及涉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中以显著的方式列出,并对消费者予以说明。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九条 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不得附加最低消费等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餐饮行业的经营者未事先明示或者告知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或其他相关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生活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销售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规定、标准的材料和用品,并事先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告知美容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并取得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因经营者的责任,美容达不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家电等维修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明示维修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使用零部件情况、维修质量保证期等重要消费信息。
从事机动车、家电等维修的经营者在维修前应当向消费者交付维修凭证,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者内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服务规范和程序维修,偷工减料,删减维修作业项目、工序或内容;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损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或者材料;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约定的零部件;
(五)维修完成后,未向消费者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与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零配件,但与消费者另有约定或者消费者明确放弃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培训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或网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鉴定培训服务协议,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具备或超出法定资格和许可范围进行培训;
(二)违反约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三)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超过1个学期或者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超过100个学时;
(四)违反约定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安排不具有教师资格或者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按约定的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网络平台等提供培训服务等行为;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迟延学业;
(六)其他不按法律、法规或者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的行为。
经营者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从事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以欺诈、强制的方式进行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持续进行指导和监督。
被特许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体系内建立统一、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被特许人对于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时,或者因经营情况变更导致不能履行法定的民事责任时,特许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解除合同和退款方式等事项。
以磁条卡、芯片卡、纸质卡等所附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办理预付款业务时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十五日内,且尚未承兑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可以凭经营者开具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向经营者办理全额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起七日内,按照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等销售凭证表明的价款办理退款。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保险等方式保障预收资金安全的,应告知消费者相应权益。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全面、客观地阅览和保存。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消费者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或者先行赔付制度,并公开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赔付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三十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料,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公示入场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并保存复印件,向查询入场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经营者利用其他固定场地开展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商务、价格、公安、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建、交通运输、文化、卫生、旅游、金融、邮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建立消费维权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机制。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规章、重大决策或者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将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信用惩戒,督促经营者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基层维权网络建设,对基层维权网络单位开展消费法律法规、消费知识的宣传,就近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予以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网络交易平台、旅游景区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开展安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优化消费环境。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投诉、举报等在线维权渠道,支持消费争议的远程解决,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予以公示。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组织是包括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在内的,依法成立并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协会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履行法定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组织,自成立时具有法人资格。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依法设立消费者协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其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给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外,还依本条例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体察、点评评议并公布结果,发布投诉案件情况、消费警示提示,反映商品服务状况、消费维权情况和消费者意见,实施社会监督,促进规范经营,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
(二)接受委托组织消费者参与或者派员参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商品、服务等价格听证会或其他听证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对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有权要求经营者配合调查,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可以约谈经营者;
(四)就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检测鉴定机构、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等参加的协调会,督促问题解决;
(五)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业组织或经营者反映、查询,提出建议。行业组织或经营者应当自接到反映、查询、建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发现商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履行公益性职责的同时,应当将商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书面报告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督促、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加强自律、诚信守法经营,在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时,应当体现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九条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真实、客观、公正报道,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标准、商品服务和维权知识加强普及,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广泛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章 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处理机制,采取协商和解等方式与消费者解决消费争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到消费者诉求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一)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的;
(二)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的;
(三)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租赁场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场地租赁期满后,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的;
(四)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向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或者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的;
(五)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处于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的有效期限内,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
(六)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要求赔偿的。
第五十一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群众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一)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组织调解;
(二)督促指导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五个工作日内经营者不能与消费者协商和解的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调解;
(三)依法委托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的,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有关行政部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第五十四条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可以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
有关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因消费者权益争议或者消费者协会工作需要提起的鉴定、检测申请,并客观、公正的出具鉴定意见、检测报告;无法进行鉴定、检测的,有关鉴定、检测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费用的。
第五十八条 从事各类特殊行业的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一)从事机动车、家电等维修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
(二)从事中介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欺诈、强制的方式进行服务的。
第五十九条 从事各类特殊业务的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一)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拒绝承担相应连带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二)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造成消费者重大财产损害的;
(三)以预付卡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擅自以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消费者重大财产损害的。
第六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外,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设置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业惯例,主动告知消费者可能影响其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
第六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控制度,或者在发现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时未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且未及时采取措施阻止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核验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不能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或者未依法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鉴定、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因消费者权益争议或者消费者协会工作需要提起的鉴定、检测申请,或者不如实出具鉴定、检测报告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八条 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接受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甲方(委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及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为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开发的 项目进行独家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委托代理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委托代理主要事项 (选项打“√” )
□全程代理 □市场调研 □营销策划 □代理销售
第二条 委托代理项目的位置、面积
1、代理项目座落位置: ;
2、代理项目总面积约为 平方米(详见甲方提供的测绘面积表,附件一)
第三条 销售价格
1、销售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2、合同所约定的销售房屋价格均价为元/㎡;乙方应按照与甲方所商定并经甲方签章认可的售楼价格(各房屋具体销售底价表、付款方式、折扣及本合同其他约定条款等)进行销售(详见附件二);
3、在实际销售中,如属溢价方式销售,在溢价范围内乙方有权折扣优惠,无需经甲方同意;如属甲方定价销售,乙方无权折扣优惠,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折扣优惠。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2、提供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证书或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施工图、分层平面图、面积测绘报告、户型图以及施工进度计划、项目材设及配置表等资料;
3、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综合验收时间及交房时间(详见附件三),项目在修建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按双方协商确定的计划,承担销售广告宣传费用以及相关资料制作费用(详见附件四“广告宣传推广计划”);
5、派出专人配合销售,负责审定售房合同、收款,办理售房合同登记、银行按揭与房屋产权、国土等手续,落实购房人的合理要求等工作;
6、提供《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7、对委托销售面积内的房屋进行抵押、典当、按揭、抵债、拆迁还房、司法冻结、行政限制和自售的情况必须书面告知乙方;并保证提供的房源产权合法、有效;
8、提供装修好的售房部、配备售楼电话、必要的办公用品和购房直通车,承担售房部房租、水、电、电话等办公易耗品及车辆使用等费用;
9、可以定期检查、督导乙方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章;
10、作好本合同的保密,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11、负责按时支付乙方佣金及策划费;
12、约定承担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2、本合同签署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市场调查报告、营销策划案及营销实施计划给甲方审定,在甲方基本具备销售条件后,经甲方同意,在天内展开销售实际运作;
3、切实完成向甲方承诺的销售计划(详见附件五),严格执行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详见附件六付款方式)。特殊情况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4、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业务;
5、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资料范围进行宣传和推广;
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代收任何售房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代收客户房款,需在24小时内交付甲方,其它约定除外;
7、根据销售需要及市场需求,在双方确定的销售底价基础上,溢价或涨价的幅度应报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8、协助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合同约定销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销售均视为乙方完成;
9、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虚假按揭融资;
10、乙方应当为甲方保守相关商业机密;
11、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和提升甲方企业形象;
12、约定承担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本项目广告宣传和活动推广费用(包括报刊、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展销会等),由甲方根据推广计划按以下[ ]项支付。
1、广告推广费用分别直接支付给新闻宣传单位和制作单位;
2、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七条 策划费及结算方式
前期市场调查、项目定位调研和项目营销策划费为[ ]万元(大写)(¥[ ]万元),本合同签定时甲方预付万元给乙方,余款甲方在乙方提交正式报告文本
日内一次性付清。若甲方对正式报告文本有异议,需在二日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在 日内整改完成,提交甲方,甲方二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第八条 代理销售佣金按以下[ ]项方式计算
1、佣金=底价佣金+溢价奖励
其中:底价佣金=底价销售合同总金额× %
溢价奖励=(销售价—底价)×销售面积× %
2、佣金=(销售价—底价)×销售面积
3、佣金=销售合同实际金额的 %
4、其他方式
第九条 代理销售佣金结算方式
1、当甲方收到所签售房合同首期房款时,视乙方代理成功,甲方应按售房合同成交总额,依照本合同第八条分别计算佣金;
2、当甲方收到首期房款后即应按时结算佣金给予乙方,结算日为 ,甲方在结算当日可用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乙方提交收款票据;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1、若购房人购买的该项目房产的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或产权不清,规划设计变更或销售面积变化,以及因工期、交房期、质量、银行按揭、典当抵押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佣金,则每超过一天按应付佣金的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佣金支付时间超过三个月,视甲方违约,违约金为万元。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完全承担违约责任;
3、如甲方认可的销售费用开支不能及时到位,由此造成销售工作的停顿,后果由甲方承担;
4、开盘时间定为20 年 月 日,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该项目不能按时开盘而引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以虚假夸大之词欺骗购房人,只能在甲方编制的书面宣传资料和允许的范围内对购房人进行宣传,否则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甲方、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私收房款及预订款,乙方有任何未经甲方同意私收房款、预订款以及其它挪用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承销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乙方如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完成策划工作进行销售,视乙方违约,违约金为 万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若无故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在合同约定的代理销售范围内,甲方不得任意售房;如甲方有购房客户,须交乙方进行办理,售出房屋仍计入乙方销售总额中,并按合同约定结算佣金给乙方,如甲方用委托乙方销售的房屋进行抵债、抵偿、抵押、置换等,则视同为乙方销售,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
第十三条 正式销售时间为办好预售许可证时双方协商计算,三个月之内乙方销售房屋面积少于计划任务的[ ] %或销售额少于万元,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需结清乙方应得佣金;否则乙方有权销售至合同期满止,甲方不得停止乙方承销权。
第十四条 退房处理方式
1、甲方责任;乙方执行退房指令,所退之房屋乙方继续销售,乙方已收之佣金不再退还甲方,乙方再售该房屋,甲方仍需支付佣金;
2、乙方责任: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的退房,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佣金,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若乙方无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超范围的受托代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均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未满而中途终止时,在一年内甲方不得聘用未经乙方许可的任何原聘用人员。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赔偿。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本合同期满前60天,若甲方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60天。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选项打“√” ) :
1、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2、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办证机构登记备案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即刻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代销在法律上的规定 ■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经充分协商就甲方位于_____ 的 _____项目委托销售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委托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独家销售代理,本合同起订后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者再委托他人销售本合同委托代理销售的房地产。
二、委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该项目的范围为:该项目设计建筑面积共计约5万㎡,其中商务楼为2400.平米、商务会所20__0平米。(具体面积以设计图纸为准)。
三、委托期限
自乙方进场后项目开盘之日起至项目交房 。
四、委托销售底价
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由双方于开盘前半个月议定当月销售价,由甲方书面确认之后每个月根据市场变化由甲方确定销售价格。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
(1)保证该项目合法及权利清晰,及时办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种手续,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保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施工进场时间不迟于 年 月 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暂定不迟于 年 月 日。
(2)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提供关于该项目尽可能详细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建筑施工图纸,整体规划设计图,工程进度表,装修及入住标准,各户型销售面积等。
(3)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与银行联系,保证及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5)保证工程进度,按照国家规定保证质量和施工进度。
(6)为乙方提供销售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票据等。
(7)委托专人配合乙方工作,负责与乙方对账,及时办理贷款及房产证等产权手续。
(8)承担该项目广告推广费用不高于项目总销售额的5‰,其中前3个月内不高于50万元。在项目整体推广费用预算范围内由乙方根据销售需要,提出推广计划,由甲方签字后执行。
(9)负责售楼中心、办公家具及水、电、暖费用。
2、乙方:
(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市场调研工作,针对该项目进行市场需求容量与市场环境的调研。
(2)根据项目自身条件并结合调研结果,负责进行项目定位及市场定位。
(3)负责对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
(4)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广告策划及市场推广策略。
(5)负责管理销控表,做销售登记工作,每周向甲方提交销售进度表,供双方根据销售实际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6)负责客户接待,签定购房合同,向客户收取贷款手续,催收购房款,并负责对购房合同条款向购房者作出合理合法解释。
(7)甲方与银行办妥按揭合作手续后,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客户个人住房按揭手续。
(8)协助甲方办理合同备案及产权手续、交房手续。
(9)根据市场状况、工程形象、销售进度的变化提出销售价调整建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0)销售上述房产时,不得向用户做任何虚假承诺,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及形象。
六、佣金及结算方式
1、乙销售代理佣金提成比例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额的
2、结算依据:双方同意结算时按以下方式结算:
(1)对于贷款客户,待客户交清首付款后甲方即按回款额给乙方结算佣金,剩余部分佣金待客户办理完贷款手续结算。但因甲方原因,所售房屋在_____ 年 _____月_____ 日后仍未办贷款手续,甲方为乙方结算剩余部分全部佣金。
(2)对于分期付款的客户,按客户交房款的比例结算佣金;
(3)对于一次性付清的客户,客户交清全款后,甲方按成交额给乙方结算佣金。
3、结算方式:
(1)每月的_____ 号为佣金结算日,结算时由乙方上报佣金结算表,经甲方审核后, _ 日内将佣金结算给乙方。
(2)每次结佣时甲方扣除乙方佣金的 _____%税点,乙方不再为甲方另行开具发票,乙方收到佣金时为甲方提供盖有乙方财务章的`收据。
七、销售进度:
1、整体约 _____万㎡,乙方应在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前销售完毕。甲乙双方初步拟定新房源销售均价_____ 元/㎡,在此价格基础上,自项目开盘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销售回款_____ 万元。之后每个季度由甲方提出乙方当月季度销售回款任务。
2、如乙方未能按季度完成销售目标的90%或者乙方未能积极配合好甲方的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待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应得佣金后,乙方撤离销售现场。但因下列情形导致无法完成销售的除外:
(1)因甲方原因(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自行确定的价格调整、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甲方原因导致的退房)影响销售的;
3、乙方应积极协助解决前期销售遗留问题。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如双方意向继续合作可续签
合作补充协议。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九、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
2、由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条件。
十、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条款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如须变动,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合同条款。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因此而影响履行有关条款的不视为违约。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出现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以下第 _____种方式主张权利:
(1) 向 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单位公章): _____乙方(单位公章):_____
代表人(签章): _____代表人(签章):_____
签约时间:_____签约时间: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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